你知道吗?劳动者这样主动辞职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发表时间:2017-06-16 03:21:00
2、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让劳动者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注意:劳动者在适用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时候,要把握好用人单位恶劣程度的范围,不然就会容易从“被迫辞职”变成“违法解除”。
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辞职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劳动者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责编 | 白芷
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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