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门口与门卫发生争执受伤,是否算工伤?
案 情
刘某在镇上的一家木材厂上班,某日,他想开着自家新买的拖拉机入厂上班,遭到厂门卫的阻拦,理由是工厂的管理制度规定一切货车禁止从正门进入。此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期间门卫用刀将刘某的后背扎伤,这名门卫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事后,刘某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遭到拒绝,遂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进厂上班事宜与门卫发生的口角,在争执过程中门卫将其后背刺伤,受到的暴力伤害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并且是因为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工厂有明确规定,正门禁止一切载重及载物车辆通行,员工上班用交通工具需经安保人员同意后才能进入厂内。刘某的受伤是由其与工厂门卫因琐事发生口角所引起的,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刘某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最后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